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为规范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一、基本要求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县(市、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的社会组织也可参照执行。(一)坚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投入和捐赠资助的资产不得抽回,不得私分或挪用。(二)遵守会计准则。社会组织开展会计核算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三)合理设置机构。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专业能力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