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为,提升技术评估机构服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局)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需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二) 拥有生态环境及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评估人员,配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至少一名,具有独立开展技术评估的经验和能力。(三) 建立技术评估质量全过程控制制度,并形成评估工作实施、审核、审定三级及以上质量控制体系。(四) 具备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建立完整的技术评估档案管理体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评审相关资料、专家抽取记录、专家意见、质量审核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等,如进行现场踏勘,还应保留现场踏勘记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