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下简称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学校(含托幼机构,以下同),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第四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食堂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