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档案验收标准,规范档案验收程序,提高水利工程档案质量,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依据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结合*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型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区(县、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档案验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第五条省、市、区(县、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系统,采用市、县二级相互兼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