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区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我区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我区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第二章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