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建(构)筑物的储备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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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附建(构)筑物的储备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储备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水平,根据*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本意见所称附建(构)筑物的储备工业用地出让,是指附建(构) 筑物的工业用地,经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以下称市收储主体)按规定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后,依法公开出让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土地出让的标底、起叫价或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评估价结果等,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确定。二、出让前的准备(一)建(构)筑物安全鉴定。已纳入储备土地范围的附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拟出让前由工业平台(经济开发区、乡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检测单位,出具建(构)筑物安全鉴定报告。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报告,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由工业平台移交土地受让人。(二)现场联合踏勘。由工业平台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商务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对拟出让的储备宗地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并出具书面意见(详见附件),提交*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符合补办条件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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