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1.编制的目的及依据为保障全县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规范对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预防性体检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以下简称预防性体检)是指依法对年满16周岁以上,在本县直接从事食品、化妆品生产、药械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含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事饮用水供/管水、水质处理器/材料、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产品生产)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以下统称为从业人员)开展医学诊查并出具健康检查证明的活动。3.体检对象与项目3.1食品(包括化妆品)从业人员。物理体检(既往史、心、肺、肝、脾、皮肤)、胸部正位片(无胶片)、谷丙转氨酶、血清总胆红素测定、甲肝抗体、戊肝抗体、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培养及鉴定。3.2药械从业人员。物理体检(既往史、心、肺、肝、脾、皮肤、精神科、视力、色觉)、心电图、胸部正位片(无胶片)、谷丙转氨酶、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