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