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集聚区承包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区化工集聚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流程,预防、控制承包商事故的发生,保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化工集聚区范围内各化工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改、扩建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转运、装卸服务等涉及外来人员在化工企业区域或业务范围内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第二章 化工企业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第四条化工企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化工企业负有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二)化工企业应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单位合格承包商名录。(三)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四)如实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