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指导方案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规范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行为,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市级功能区和县(市、区)审批的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资概算调整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工期变化、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二、设计变更划分和文件编制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