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洲公募基金以 UCITS 为主框架,是欧洲资管行业的重要工具符合欧盟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CITS)条例的投资基金类似于国内的公募基金。1)欧洲的投资基金分为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和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AIFs)两类。其中,UCITS需满足的特点包括:从公众处获得投资资金;开放式基金;资本投资于流动性的金融资产;适用风险分散原则。2)UCITS 可采用公募基金、固定资本投资公司、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单位信托基金等形式,初始资本不低于 12.5 万欧元。UCITS 的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3)原则上不符合 UCITS 资格的集体投资工具被指定为另类投资基金(AIFs),其特点包括:向多个投资者筹集资金;根据特定的投资策略投资。另类投资基金(AIFs)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和各种其他类型的机构基金,自我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初始资产不低于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