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以来,在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 贫、因病返贫” 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效,已成为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 2014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着眼于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 政府组织、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征管分离、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方式,为参合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逐步
2、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缓解参合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问题。二、组织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组成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提取。三、征缴管理2014 年人均筹资 660 元。个人出资及镇(街道)财政补贴部分的征缴工作分别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市财政根据全市参合人员总数按 260 元/人年的标准补贴(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参合学生的新农合财政补助款全额由市财政承担),镇(街道)财政根据各镇(街道)参合人
3、员总数按 250 元/人 年的标 准补贴;各类企业根据在册职工人数由企业按 70 元/人 年标准 补贴,补贴金额纳入各镇(街道)财政补贴总额之中。参合人员按 150 元/人 年的标准缴纳保费;贫困人口(指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对象)、民政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负部分免缴,保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承担。保费以年度为单位征缴,按整户参合的原则一次缴清,2014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要确保100%。四、基金管理2014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面实施以总额预付和限额结算为主的支付方式。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集中至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全
4、市范围内统筹补偿使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行使业务管理职责。基金补偿包括参合人员因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救助费用和对参合人员免费健康体检的费用。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在同一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每三个月为一个结算期,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 20 万元。住院补偿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门诊补偿范围仅限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制度。对符合江阴市城乡
5、居民大病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澄政发2012 161 号)中规定的救助对象实行进一步的医疗救助,具体按照江阴市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五、监督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接受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审计,主动接受市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参合人员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及不合理补偿。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各医疗单位严格遵循“合理住院、合理 检查 、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费用”原 则,严格 执行有关住院及门诊 政策,对违反各项管理制度、侵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利益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新型农村
6、合作医疗经办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单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或赔偿,追回或赔偿的资金充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六、医疗服务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江阴市 2014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总额预付和限额结算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使用效率。七、逐步完善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新医改精神,按照自愿原则,积极鼓励参合人员参加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和其他商业健康医疗保险,逐步完善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城乡居民大病救助和补充保险为辅的三位一体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