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权变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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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总论之三物权变动o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o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o第一节不动产登记o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o第二节动产交付o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o第三节其他规定o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二节物权变动o一、概述o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o(一)物权的发生o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与物权的设定。o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o1、原始取得o原始取得,为权利的绝对发生,又称为固有取得,是指不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o标的物上的原有负担,因原始取得而消灭,如存在抵押权的机器被善意取得。o2、继受取得o继受取得,为权利的相对发生,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o取得人仍继承标的物上的原有负担。o(1)以继受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移转继受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了解)o移转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移转而取得,如买卖。o创设继受取得,或称设定继受取得,则指在物权标的物上,创设定限物权而取得,如抵押权的设定。o设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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