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招标课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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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4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招标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课题招标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招标课题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招标课题执行过程中鼓励瞄准国内外印刷、出版、传媒行业领域发展前沿,关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动态,提倡创新、求实的学术风气。第三条 研究院课题招标面向校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学科专业研究人员,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课题的招标、申请与评审第四条 招标课题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水平和充裕研究时间,并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

2、研究工作。2、课题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有主持过相关课题研究的经验。重点课题的申报者必须拥有副高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3、同一申报人同期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项目结题后方可继续申请或参与新的招标课题项目。第五条 招标课题申请应符合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发布的招标课题指南的资助范围;选题属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创新性,有望取得重要成果。第六条 申请招标课题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招标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招标课题由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聘请学术和业内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就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情况、工作条件保障以及申请人

3、的资格,结合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具体立项与资助意见。第三章 招标课题的管理2 / 4第八条 由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对招标课题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组织课题的中期检查汇报;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课题结题验收。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立项一个月内组织项目开题,并将开题材料及时返回研究院招标课题管理办公室。研究计划实施中,凡涉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均应提交书面报告报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审批同意。第十条 招标课题实施中期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课题负责人需向研究院聘请的中期检查评审专家汇报课题进展,并向研究院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

4、。第十一条 招标课题研究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当年研究任务的,或逾期不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者,研究院将视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并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部门反馈处置决定。第十二条 招标课题应按课题研究周期和管理规定按时结题,填写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招标课题结题申请书 ,并提交结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合同中约定发表的论文和著作,研究成果需标注“本研究成果受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招标课题资助”字样;作者简介中标注“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研究员”字样。 第十三条 课题的结项依据课题类型不同而要求不同。重点课题结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提供一份不少于5万字课题研究报告;第二

5、,完成一部与课题密切相关的专著;或者公开发表1篇 A 类加上2篇 B 类及以上的带有标注的研究论文;第三,举行成果公开报告会2次(中期和结题各1次) 。一般课题结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提供一份不少于3万字课题研究报告;第二,公开发表2篇带有标注的 B 类及以上刊物论文;第三,成果公开报告会1次(结题) 。第十四条 A 类与 B 类成果的分类见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规划与科研处网站“文件下载”栏目。第四章 招标课题的经费拨付与使用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期限为1-2年,具体根据研究项目性质及研究院的要求确定,课题经费分2次拨付,立项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70%,结项后拨付项目剩3 / 4余的30%经费

6、。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直接划拨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依研究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票据办理报销手续。经费的支出结构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项目应根据研究的需要合理编制预算,为了激励项目人员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项目经费中可安排不超过 20%的经费作为项目间接费用,用于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后的研究人员激励。第十八条 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根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经费使用情况的具体汇报。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向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因故

7、未完成而被终止的项目,其剩余经费应退回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招标课题基金。第五章 课题成果转化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署名权归课题组所有,版权和使用权归课题组和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共同拥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中标者不得将研究成果向他人提供。第二十一条 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可以将招标课题的研究成果汇编成册,公开出版或报送相关部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标者的课题研究方案未达到要求,或根据需要设立的应急研究课题,研究院根据聘请的专家讨论决定,可实行委托研究。第二十三条 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委托研究的课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上海出版传媒研究院4 / 4二一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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