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餐饮店环境卫生,三防设施等不符合规定。某餐饮店未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环境卫生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到位、厨房内设置的废弃物存放设施未加盖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之规定,其之前因上述问题被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仍未改正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予以处罚。2、某食杂店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零售。其行为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之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予以处罚。3、某餐饮店经营的羊肉卷“掺假掺杂”。某餐饮店经营的羊肉卷检出鸭肉成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