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了对危险作业安全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订本标准。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2 消防部门负责对禁火区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3.3各单位负责制订并具体组织实施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4 工作程序4.1 危险作业范围4.1.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4.1.2 带电作业:电压在50伏以上的带电作业;4.1.3 靠近带电高压线作业:指作业人员与带电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下列值,但有可能靠近下列值的作业。10千伏以下:0.7米;1035千伏:1米;4.1.4 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备设施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4.1.5 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在集团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液化气、氧气、氢气、储(输)油、液压、液氨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4.1.6 高热作业:指在温度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