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女职工是指各行各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和团体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从针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范畴讲,一般女职工仅指相对于领导干部以外的普通劳动者,而其中占多数的是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未成年工,是指已被录用的、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以上的末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国的末成年工是指年龄己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与童工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童工的年龄更小。在劳动法上两者的区别是末成年工是允许录用的工人,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一般是法律所禁止录用的(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的例外)。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应当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幼儿的天职。如果在劳动中对于女职工的这些特点不予注意,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未成年工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过重和过度紧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