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告知劳动者的职业防护权利:作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该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告知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二、合理制定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卫生防护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1、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