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建立监督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监督对全体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的状况,督促职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督职员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情况。2.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制定规划,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让职工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3.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4.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对特殊工作场所重点管理: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