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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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改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一项重大资助政策。一、贷款的性质、条件与对象(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父母或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亲属等作为法定监护人)。(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有效身份证;2、诚实守信,遵守法 纪

2、;学习成绩良好,承 诺还款;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籍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旗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 负担费用;家庭成 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 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少、边、穷及偏 远农村牧区的贫困

3、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其他 贫困家庭。(四)我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教育(局)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利息、还款时间及方式(一)贷款用途和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6000 元,不低于 1000 元,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最长不超 过 14 年,其中,在校生

4、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10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借款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 款利率每年 12 月 21 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 为每年 12 月 20 日。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四)本息偿还1、正常还款。每年 12 月 20 日为

5、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 2 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2、提前还款。 (1)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笔合同,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2)每年 1 月至 10 月的 10 日前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当月 20 日。如当月 10 日之后申请将视作申请下月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下月 20 日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三、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一)新生1、符合贷款条件的新生在原就读的高中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新生)和国家

6、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新生),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2、高中班主任在申请表内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学校公章;3、持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学生和共同还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学生 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缴费通知;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家庭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乡镇 (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二)在校生1、每年 5 月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校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通过学院审核的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报学工部资

7、助中心审核、盖章。2、学生和共同还款人到户籍所在地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学生 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因户口迁入高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派出所出具);家长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乡镇 (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3、上一年已办理过贷款的学生在暑假期间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到原发放贷款处继续申请办理。四、贷款发放(一)经旗县资助中心审核后,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8、(二)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和旗县资助中心签发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到学校报到后交学院,学院于9 月 20 日前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和学院填写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收登记表(电子表)报学工部资助中心。(三)学工部资助中心按照学院填写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收登记表(电子表),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录入验证码等信息后等待旗县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四)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于 11 月 20 日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入学校账户,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部门核实后为学生办理缴费手续

9、并开具缴费收据。(五)生源地贷款汇入学校账户信息收款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账 号:0603013019026414804开 户 行:工商银行包头分行包钢支行行 号:(本行:21538019;跨行:102192001303)学校代码:10127五、贷款管理(一)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信用教育,引导学生诚实守信,明确违约责任;严格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二)各学院了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品德及贷款使用情况和毕业去向、失踪、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 劳动能力、开除、休学、自行离校等情况。(三)学院在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时一并报送诚信教育材料。六、违约责任(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 行类金融机构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二)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七、相关详细内容请阅读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手册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201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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