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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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号)第 62 条第 1、3 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第 62 条第 3 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7号)第 44 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县 级 以 上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后 ,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

3、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六、申请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原件 1份);2、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原件 1 份);3、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 1 份,原件核对);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意见(复印件各 1 份,整幅复印);5、属拆除原有房屋申

4、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复印件 1 份)或土地证书(原件 1 份)6、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原件 1 份);7、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 1 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8、申请人有旧宅基地的,提供放弃旧宅基地的承诺书(原件 1份,申请人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提供)。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2-436005、0772-4366875监督电话:0772-4360877附件

5、: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不同意的,由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限 1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行政审批办承办人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限 3 个工作日)政府批复后,行政审批办制作决定文件(证) ,并通知申请人领件(证) (限 1 个工作日)审批办提请局会议集体会审,同意的,拟定文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限 2 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计入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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