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7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一、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证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和员工健康,根据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1.2、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7)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GB15562.2-1995) ;(8)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2、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 27 号) 。1.3、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和处置等活动。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固体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2/ 17保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2.1、公司负责人是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2.2、设立由公司负责人、各部门(分厂)负责人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决策、监督和协调;2.3、运营管理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归口
3、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统筹管理,把危险废物管控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2.4、各部门(分厂)负责人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把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到本单位日常管理;2.5、各单位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稳定生产装置,规范工艺流程,减少污染排放。2.6、各部门(分厂)危险废物管理责任2.6.1、运营管理部危险废物管理职责(1)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网络,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对各部门(分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监督落实;(2)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
4、部门有关规定;(3)根据各生产单位提交的危险废物年度处理计划,编制公司危险废物年度处理计划并下发;(4)对各部门(分厂)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监管和跟踪;3/ 17(5)对 危险废物处理厂商资质评估和入厂审核;(6)按 “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2.6.2、生产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职责(1)各生产单位应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到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2)各生产单位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堆存、暂放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申请单 (申请单见附件 1)提出申请,待审批完成后,由产废单位负责把危险废物转移至危险废物仓库;(3
5、)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废物产出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至少半年一次更换或清理设备中危险废物过滤或处理物质; (4)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运营管理部提交本单位下年度危险废物处理计划;(5)加强生产过程管控,做到规范处理、达标排放;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2.6.3、危险废物仓库管理职责(1)做好公司危险废物仓库的管理工作,危险废物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对危险废物的入、出库应建立登记台账,实时更新;(2)保证危险废物仓库正常运行,杜绝发生危险废物泄露、渗透等环保事故;(3)配合公司做好危险废物仓库中危险废物的清理、转移工作;(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
6、协调沟通,确保仓库中危险废物存贮时间不得超过1 年;4/ 17(5)其他需要开展的环保工作。三、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3.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并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分类,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3.2、贮存 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3、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志。四、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52 条规定及省、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
7、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4.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容器和包装物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并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2、危险废物仓库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3、危险废物标识标志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 1mm;4.4、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或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8、5/ 174.5、危险废物标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GB15562.2-1995)要求。图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警示牌样式:图 2: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标识样式:五、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53 条规定及省、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置危废,防治污染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5.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
9、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上年度危险废物6/ 17利用情况及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下发并备案。5.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原则和要求(1)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制定;(2)体现 危险废物严格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体现对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贮存和处置监督管理的原则;体现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5.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时间为每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保存期限最
10、少 5 年。5.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和备案:(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2)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原产生、贮存危险废物设施的;(4)因改进工艺、调整产品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省、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落实公司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6.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应由专人负责,通过登录“*市固体废
11、物综合监管信息7/ 17系统”做好公司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6.2、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要求及程序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前通过“*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如实申报上年度公司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情况,并按规定先通过网上申报,经区(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6.3、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负责人职责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申报登记数据必须按年度危险废物处理计划如实申报,不得虚漏报、瞒报。七、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7.1、危险废物贮运流程7.1.1、根据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各部门(分厂)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收集暂存,避免遗撒、溢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暗排等; 7.1.2、
1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及时与危险废物仓库联系、沟通工作,做好厂内危险废物的转运、贮存工作;7.1.3、危险废物专管人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对危险废物储存点进行规范管理,做好危险废物暂存、暂放管理;7.1.4、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装车之前,危险废物仓库专管人员必须对车辆所运输的危险废物类别及其数量等信息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确保无误;7.1.5、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贮运相关工作;7.2、危险废物贮运要求7.2.1、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8/ 17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7.2.2、危险废物专管人员对仓库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日常检查,贮存场所必须
13、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7.2.3、在危险废物显眼位置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告知牌和相关管理制度。7.2.4、应保持危险废物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7.2.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废标识;7.2.6、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 1 年,并设专人管理;八、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
14、有关资料。 ”8.1、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见附件 2、附件 3) ,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流向等信息,并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8.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建立8.2.1、记录与计量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暂存和处置等环节应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帐记录表,危险废物转移出时必须称重;9/ 178.2.2、定期资料收集与汇总定期汇总、更新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报表,相应记录报表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8.2.3、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应涉及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贮存和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8.2.4
15、、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危险废物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分厂)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贮存和处置等信息,保证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负责汇总;8.2.5、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应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并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九、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59 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省、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9.
16、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9.2、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9.2.1、统筹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10/ 179.2.2、负责按规定要求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领取、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9.2.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要求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9.2.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9.2.5、负责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7、,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9.3、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9.3.1、公司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9.3.2、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提供转移五联单,公司应如实填写联单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加盖公章,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9.3.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9.3.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