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胶轮车安全管理第1条 胶轮车入井资格(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3.防爆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火工品运输许可证。4.顺槽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吨,石门、集中巷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10吨,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二)其它胶轮车入井资格:1.禁止任何规格型号的三轮车、拖拉机及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入井。2.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可采用油刹或气刹或油气混刹,低污染载货胶轮车必须配置可靠的断气刹车、排气制动等安全驻车制动装置,严禁使用手拉或脚踩拉线(杆)驻车制动的胶轮车。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4.所有入井施工作业胶轮车必须有集团公司统一发放的无轨胶轮车入井行驶证。5.载重五吨及以下胶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