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 罚第1条 各单位在用胶轮车必须确保台台完好,干净整洁,胶轮车整体完好率必须达到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处罚2000元。第2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胶轮车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在籍胶轮车的使用率达到6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处罚3000元,综合管理考核评分未达到8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处罚1000元。第3条 违章情节较轻,未造成事故的驾驶员,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停工、调离岗位的处罚。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责任者按修理费的10%赔偿,发生人生伤亡事故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罚。第4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管理主体责任单位20000元,处罚违章驾驶员或违章人员1000元。(一)非载人胶轮车擅自载人运行的。(二)私自拆除驾驶室运行的。(三)未在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登记备案的。(四)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五)在车辆行驶中扒车、跳车的。(六)方向或制动失效、失灵,强行运行的。(七)下坡行驶时,空档滑行的。(八)驾驶员酒后上岗的。(九)非防爆专用火工品运输车运送火工品的。(十)车辆档案造假的。(十一)车辆年审时弄虚作假的。(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