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供电配电(1)井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和地面高压电力网相同等级的配电电压,且额定电压不得大于 10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 660V,小型矿山可采用 380V。-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低压配电电压可采用 1140V。-手持电气设备电压,不得大于 127V。-照明网路电压: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 220V 或 127V;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 36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 36V;行灯电压不应大于 36V。-电机车供电电压:宜采用直流 250V 或 550V。(2)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3)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 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