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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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翁源)食药监食不罚20185 号当事人:翁源县八泉醇酒业(公民)姓名: 廖丕龙 身份证号码: 4402291966*0712 住所(地址):翁源县龙仙镇蓊口村摇钱组 16号 本单位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对 翁源县八泉醇酒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生产的散装 48%vol米酒(生产日期:2018.09.16)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固形物项目不符合 GB/T10781.3-200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厂共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 150kg,已经全部销售完,生产成本为 10.00元/kg,销售单价 14.00元/kg。 所

2、获得的违法所得600元,货值共 2100元。你厂是家庭式小作坊,生产的米酒数量并不多,不合格的项目固形物是理化指标不是安全指标,且在得知所生产的米酒不合格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 、 询问笔录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营业执照 、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F1809S4952)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召回公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翁源县人民政府 或者 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201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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