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系统应用规范1、 GB50045-95中8.1.5条: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8.1.5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8.1.5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2、 GB50045-95中8.3.1条: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8.3.1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1 .3封闭避难层(间)。 3、 GB50045-95中8.3.2条: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的规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 /h)20层250003000020层30层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