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基本流程一、申报申报单位:实际担任职务为办事员、科员的,晋升职级由乡镇(街道)或县(市、区)直单位党委(党组)组织申报;实际担任乡科级正职、副职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晋升职级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由县(市、区)、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组织申报。申报准备: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历年工资变动情况、任职文件、年度考核情况等资料,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进行汇总统计,经集体研究后,填写公务员晋升职级审批表。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的请示、公务员晋升职级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编制情况文件、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
2、公务员工资调整审批表、年度考核情况、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二、初核初核单位:实际担任职务为办事员、科员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公务员局)按职责分工初核;实际担任乡科级正职、副职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初核;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初核,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由省委组织部初核。2初核内容:晋升职级的请示、公务员晋升职级审批表、党委(党组)会议纪要、公务员登记表、编制情况文件、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工资调整审批表、年度考核情况等信息。初核时,组织、人社部门还须将人员名单汇总后送交编制部门审核编制
3、情况。三、民主测评测评对象:经初核确定符合晋级条件的人员。测评内容:是否同意测评对象晋升职级。测评方式:会议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公布测评内容和人选,提出有关要求,发放民主测评表,无记名填写测评表。测评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进行,也可单独组织。测评实施:实际担任职务为办事员、科员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实际担任乡科级正职、副职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由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测评范围:本乡镇(街道)或本单位的全体人员。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测评范围参照干部选拔
4、任用测评范围。民主测评反对票高于三分之一的,不列为考核对象。四、考核考核组织:实际担任职务为办事员、科员的,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实际担任乡科级正职、副职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3员职务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组织考核;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由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考核,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考核方式: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同考核对象面谈等方式。考核内容:对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结合民主测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结果,确定拟晋级的人员。五、公示公示范围:公示对象所在地方或所在单位。公示方式
5、:通过本单位内网发布公示公告或印发公示通知、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或职级、现职务或职级任职年限、任职年限缩短或延长情况、拟晋升职级。公示时间: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出公示的次日起计算,公示起始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公示结果处理:公示期间,对群众举报存在影响职级晋升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审批;举报问题不具可查性的、或已经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核实过且不影响职级晋升的,可不作调查,公示对象正常晋级;对反映有影响职级晋升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晋级,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
6、定是否晋级。4六、审核批准审核单位:实际担任职务为办事员、科员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公务员局)按职责分工审批;实际担任乡科级正职、副职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批,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实际担任县处级副职职务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核内容:晋升职级的条件、民主测评、考核、公示情况等。同意晋升职级的,审批部门应制发文件,明确拟晋升职级人员晋升后的职级, 公务员职级晋升审批表应归入公务员本人档案。七、兑现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按现行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由单位按公务员实际担任职务的工资审批权限,报工资审批部门审批。2015 年 1 月 15 日前(含 15 日)达到晋升职级条件的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资执行时间为 2015 年 2 月;2015年 1 月 16 日之后达到晋升职级条件的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资待遇自达到晋升职级条件的下月起执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八、其他事项1.公务员实际担任职务管理权限如有调整,职级晋升工5作有关权限相应调整。2.武汉市、省以下垂管系统驻县(市、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