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留置权n一、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的概念o1.1.概念概念: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o2.2.留置权不可分性的弱化留置权不可分性的弱化: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2331n二、留置权的取得二、留置权的取得o(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1.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v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利用辅助人占有、与第三人共同占有等,均可。2.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返还请求权属于同一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商事留置权除外3.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债权须已届清偿期2o(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1.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的约定2.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性规定和公序良俗3.留置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4.留置不得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3n三、留置权的效力三、留置权的效力o(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