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内法律法规第一节船员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第四条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第五条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第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