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贺兰县融晟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
2、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2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重新审议权;(五)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第八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一) 县人民政府推荐的监事 1 名作
3、为监事候选人;(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监事 3 人作为监事候选人。三职代会推荐 1 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3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
4、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三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十三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十四条 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4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
5、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十七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6、,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5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
7、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6事会秘书长保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
8、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二十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列支。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
9、会。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7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公司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时;第三十二一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第六章 其它规定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8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