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特殊侵权责任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意义和特点 (一)意义 特殊侵权责任是法律分别地具体规定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如本法第7、65、69、70等条规定的各种侵权责任。(二)特点 有四个方面的特点:1.不是责任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是其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物或者其经营的业务致人损害。2.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区别具体情况,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第38条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责任和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责任,前者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后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责任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不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各不相同。如第70条规定的民用核设施致害的责任,只要求损害和因果关系要件,无须损损害行为违法和过错这两个要件,而第54条则要求过错要件。4.不同的侵权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就分别适用第78、79、80条。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替代责任 即对特定关系人的不当行为承担的责任。如监护人的责任。(二)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即依法负担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致人损害者的侵权责任。(三)工业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即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物致人损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