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评价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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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附件 1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2017)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二 一 七 年三月1为适应新时期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在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一、评估对象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017 年拟对以下四类在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及以上机构(不包括独立法人大学)和项目进行评估:1.招生有效期截至 2017 年及以前且未参加过评估;2.批准设立满五年且未参加过评估;3.评估满五年;4.2015 年评估中被评为有条件合格的机构和项目参

2、加再评估。二、评估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具体实施。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评估工作安排,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有关高校(以下简称办学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设立机构及举办项目的参评工作。三、评估程序及办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主要分为单位自评、网上公示、综合评议三个阶段。2(一)单位自评单位自评是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主要和核心环节之一,各单位要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分析、自我完善;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

3、指导办学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工作,确保自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办学单位要保证自评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不真实信息的办学单位,将在评估过程中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二)网上公示网上公示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开展,是实现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公示内容包括单位自评报告中的办学情况简介和基本情况信息两个核心部分。公示期间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利益相关方的异议和声誉评价。网上公示由教育部统一组织,通过以下三级渠道同步进行:1.教育部相关网站,即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学位中心官方网站,在首页公示所有参评单位相关内容;2.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在首页公示本省(市)参评

4、单位相关内容;3.办学单位官方网站主页,在首页公示本单位相关内容。网上公示期间,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接收、处理与本省(市)办学单位相关的反馈信息,并3汇总函报学位中心;办学单位需针对公示中被质疑问题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三)综合评议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指标体系,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通过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学生及社会评价、同行评价多角度了解办学情况。1.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结合本地区办学单位自评报告,全面考察中外合作办学所引进的教育资源与本地区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情况以及产生的作用,完成对本省机构和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综合评价提

5、供参考。2.学生及社会评价学生评价采用网上问卷调查等方式面向在读学生和毕业生开展。社会评价采用对办学单位社会声誉调查的方式开展,与公示同期进行。3.同行评价同行评价采用专家通讯评议的方式统一组织。专家通过审阅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等评估材料,对指标体系中除“办学单位外部效益”、“学生满意度”及“社会评价”外的全部二级指标进行评价,并对合作办学协议、人才培养方案是否4按约执行进行核实,最后形成的评价包括分项评价、总体评价、综合意见三方面内容。四、评估结论及结果利用评估结论依据单位自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学生及社会评价情况,经同行评价而形成。对评估过程中发

6、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评估性质为合格评估,评估结论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表示基本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办学效果较好;有条件合格表示个别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情况,已经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经限期整改能够纠正。不合格表示存在严重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的问题,且实际办学水平质量低下等。评估结论报教育部核准,形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通过正式发文反馈至有关省(市)教育厅,由省(市)教育厅进一步反馈至办学单位。评估的有关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将作为今后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及审批的重要参考。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将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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