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派放行权一、签派放行权n每次飞行必须获得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后方可放行。如飞行签派员批准该次飞行之后,由于某种原因飞机未能按起飞时刻起飞,则起飞前必须获得飞行签派员的重新批准。n对于国内运行,如果飞机在签派放行单规定的中途机场着陆并停留超过1小时,则必须经飞行签派员重新签派,否则,不得从该中途机场继续飞行。二、签派放行的责任二、签派放行的责任n应根据所能获得的全部信息进行运行分析,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 编制签派放行单。n每次飞行,责任机长和飞行签派员(授权代理人)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且责任机长和飞行签派员或授权代理人只有均相信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方可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在飞行签派员或授权代理人无法签字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电话、传真、电报以及其他通讯手段传递放行指令,但必须做好记录。二、签派放行的责任(续一二、签派放行的责任(续一)n飞行签派员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表示该次飞行的起飞、目的地和备降机场及航路的天气条件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有关该次飞行的飞行计划以及其他各项条件均符合公司安全运行标准。允许飞行签派员委托他人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但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签派放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