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办法(试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多渠道开发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设施,结合我省实际形成操作流程制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一)存量设施类型范围1.存量的商业或办公用房、工业或仓储用房、学校、基层卫生院、商品房等;2.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用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3.其他适合用于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存量资源。(二)养老设施类型范围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规定的养老机构,即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2.*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导则中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3.养老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包括老年电大及教学点)、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等。二、实施路径(一)明确改建方式视存量设施具体情况,可按照纳入城市更新或临时改变建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