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工作, 不断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水平,根据*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含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下同)监管评估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工作,是 指民政部门直接参与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提供居家养老 上门服务的主体( 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 与身体机能维护、心理健康支持、 日常生活协助、环境改善相 关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监管评估,并督促和指导服务机构按照 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评估督导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依法公开选定 的,根据监管评估要求,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评估督导的企 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 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评估工作。2第五条 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 民政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居家养老上门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