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运行评估考核办法为提高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水平,推进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长效运营,根据*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街道属地管理的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包括依托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场地兴办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内设老年食堂或其配送餐服务机构按规范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提供考核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没有存在伪造、涂改有关档案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四)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二、考核内容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总体情况,包括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基本服务等(具体评估内容、分值和标准详见附表)。三、考核标准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抽查、实地检查等形式,并结合平时检查,对投入运行的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进行综合考核。本考核办法总分100分,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70-84分的为良好,60-6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