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和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置和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根据*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控设备的设置、运维管理、信息采集与使用、执法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范。第三条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监控设备设置和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实施。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设置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设备设置与管理第五条设置监控设备前应对设置必要性、合理性及规范性进行评估。监控设备设置应当符合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及相关技术标准。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应当重点针对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秩序混乱等点段,查处的违法类型应当符合管控目的。第六条新增、调整或重新启用监控设备,应当由设备管理单位提交评估材料和备案所需相关信息。审核工作由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部门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