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确保基础桩工程质量,规范基础桩检测市场和质量行为,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础桩(以下简称“基桩”)检测活动及其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区地基基桩检测进行管理。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所涉及的地基基桩施工和检测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场人员、设备、原材料、预制桩等构配件进行核查及验收。第四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桩检测工作的工程基桩检测机构,应取得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法定有效期内的基桩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基桩检测业务。第五条非本区基桩检测机构应经区质监站通过资质备案,方可在本区承接基桩检测业务。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检测资质;(三)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四)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且包含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