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卫生计生服务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计生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率,根据*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事项,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保证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卫生计生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卫生计生服务的合力。(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卫生计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卫生计生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