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与使用管理,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根据*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使用管理,包括新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于建设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微型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第三条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指标)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接收及使用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列入城市基本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民政部门应会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