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镇规划实施,根据*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州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点状用地参照执行。个人自建房、临时建设、室内装修工程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州已审批的法定规划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的,依照国家、省、州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标准执行。第二章 国土空间用地第一节 用地分类第四条 *州国土空间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国土空间用地分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执行。国土空间用地分类采用三级地类编码,共分为18种一级类、85种二级类及40种三级类。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及留白用地等10种一级类、51种二级类以及3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