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统一管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保障医疗卫生单位与临时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是指聘用事业编制以外、在我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各类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包括聘用已退休人员。第三条临时用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因需设岗,聘用已退休人员的必须按照本人自愿、工作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聘用人数应控制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并在录用编制内人员后相应递减。第四条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确定相应用工标准。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用工人员的单位,须向市卫生局申报用工计划(含聘用已退休人员计划,应单列),用工计划经批准后,上报拟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待遇、用工期限及基本情况(见附表),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才能聘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用工,由用工单位自行决定聘用。第六条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