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享有的专项救助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助对象本办法所称补助对象是指,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房屋(常住房屋,下同)坐落均在区(含东钱湖镇,不含高新区)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民政部门公布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作为补助对象依据。二、补助范围和标准1.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是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户家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不含日常维修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水电分摊费(不含户内水电费)、专用车位管理费。2.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实行先交后补。补助时限与补助对象享受民政救助的时限一致,在民政救助有效期内按月享受补助。3.补助以户为单位,以12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申请补助,每个周期的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2000元(含)。跨年度或不足12个月的,按当年度实际月份实施补助。4.补助对象有2套以上产权房屋(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困难户家庭人员信息相符)的,只能申请补助其中一套常住房屋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常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