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损害国家、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的;(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三条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评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