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水上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水上交通事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没有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含失踪)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二)当事船舶情况、事故经过、事故损失等事实清楚;(三)海事调查人员通过分析相关证据,可以初步认定当事船舶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船舶或者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违法行为的;(二)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三)搁浅造成船舶停航7日以上的。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1名海事调查官负责事故调查,调查取证人数应不少于2人。第五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勘验、测量、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勘查,制作勘查笔录。第六条海事调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