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券是指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丽企之家)以下简称“丽企之家平台”的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是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转型提升发展的一项政策创新。(三)服务券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经信局是服务券业务主管部门,具体事务委托丽企之家平台运营机构承担。(四)服务券实行全流程线上公开发放,视服务券使用情况,分批发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需求自愿申领,并按照“先到先得、总额控制、用完为止、期满作废”的原则使用。当年度未使用完的服务券额度,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在服务券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作废。服务券只能专项用于抵扣签约服务机构的实付合同款,不得转让、买卖、质押、流通和挪作他用。二、服务券发放对象、范围、规则(一)服务券发放对象。服务券发放对象为市区(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