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促进海上旅游休闲健康发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观光、游乐等海上旅游休闲活动的船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是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且船长不超过12米,从事观光、游乐等海上旅游休闲活动的船舶,包括游艇、帆船、摩托艇等。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核定载客12人以上的,适用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号)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科学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所辖区域内海上旅游休闲船舶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海上旅游休闲船舶日常监督和备案登记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查处海上旅游休闲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海上旅游休闲船舶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