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市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管理工作,根据*等法规、标准,结合市社会福利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社会福利中心在满足市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和条件,坚持公益、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余量床位优先收住经济困难(低保、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我市高端人才父母。本办法所称的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主要指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以及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第三条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住人员要求的;(三)无精神障碍,且无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及不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四)无传染病或传染病已治愈,或经传染病专科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