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和可追溯标识和可追溯性性 与一般性标识的区别是,标准7.5.3条款规定的“标识”主要是界定在其所定义的“产品”范围内,而不是泛指任何标识。换言之,标识是指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对产品特性和状态进行的一种标识活动,包括识别的结果标志或标记。标识的主要目的表现在两方面:一、防止产品在实现过程中发生混淆和误用;二、实现必要的追溯。根据标准7.5.3条款对标识提出的三项要求,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种标识:产品标识、产品状态和产品惟一性标识。基于质量管理活动的不同情况,7.5.3条款对上述三种标识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对于第一种,标准给定了“适当时”的前提。所谓“适当时”,是指如果产品在实现过程中不会被混淆或误用,或无追溯要求,可以不对产品进行标识。例如,采购产品已有清楚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标识时,在保管现场就无须在进行标识。或者在加工过程中可以明显区分的也无需标识。对于第二种,标准要求组织无条件地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待检、检验中、合格、不合格)进行标识。对于第三种,标准也给定了“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的前提下。即当合同、法律法规和组织本身(考虑危害材料或减轻风险)对可追溯性有要求时,应规定和记录产